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债务人诈骗担保人需要承担担保责任吗-【资讯】

发布时间:2021-07-16 02:26:36 阅读: 来源:收纳箱厂家

2010年11月7日,王某以做棉花生意为名向张某借款30000元,并立下借据,在借据上注明现金借用到2010年12月8日归还,陈某对该借款进行了担保。借款期届满后,借款人与担保人都未还款。高邮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认定张某与案外人王某之间的30000元借款是王某诈骗作案,现张某起诉到法院要求担保人陈某承担担保责任,归还借款30000元。

第三种意见认为,被告陈某应该承担部分担保责任。根据我国担保法第5条,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,主合同无效,担保合同无效。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,按照约定;本案中由被告陈某担保的原告借给案外人王某的该笔借款,已被高邮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判决认定是案外人王某诈骗作案,判决案外人王某犯诈骗罪。因此本案借款合同无效,担保合同无效。根据我国担保法司法解释第8条,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,担保人有过错的,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,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。本案中因借款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,被告即担保人陈某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没有过错,故应推定被告陈某有过错,但其承担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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